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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

一、 內部稽核組織之設置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內部稽核單位並設置主管一人,由董事會任免之。

二、 內部稽核之目的
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三、 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責
1 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據以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2 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充分溝通,對於評估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至改善為止,以確定受查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3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監察人查閱。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失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
4 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5 每年應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作業:
( 1 ) 會計年度終了前申報次一年度稽核計畫。
( 2 ) 每年一月底前申報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
( 3 )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上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
( 4 ) 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5 ) 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申報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控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